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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提出四项措施应对“恶意调解”

发表时间:2014-05-22 20:46:39  来源:广饶新闻网  浏览:次   【】【】【
民事诉讼中通过恶意调解,实现不正当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频现,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降低了司法公信力。此类案件主要特点有:一是案件多涉及财产问题。当事人一般希望通过法院民事调解书这种权威的方式,获
广饶新闻网讯:民事诉讼中通过恶意调解,实现不正当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频现,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降低了司法公信力。此类案件主要特点有:一是案件多涉及财产问题。当事人一般希望通过法院民事调解书这种权威的方式,获得对财产权利的处分或变更,从而为逃匿债务、转移资产、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非法目的披上合法的外衣;二是当事人往往主动要求调解。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起诉到法院都是穷尽了其他救济手段后不得已的措施,所以往往对调解抱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希望法院能按照法律尽快下判。但恶意调解的当事人往往对实行调解程序热情很高;三是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比较亲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或为父母子女、夫妻等亲属关系或朋友关系,或为一方被另一方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四是诉讼中双方明显没有激烈对抗。当事双方在诉讼中对抗明显不足,往往一方在举证、质证、辩论中均占据绝对优势,另一方要么默认,要么理屈词穷,或消极应对,不能积极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此,广饶法院建议:一是实行风险提示。利用宣传材料和电子显示屏进行警示宣传,并在诉讼须知中告知当事人进行恶意调解的严重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树立正确导向。坚持以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司法手段而非司法目的,转变单一追求调解结案或简单视调解结案为案结事了的观念;三是强化证据审核。对双方均要求调解的案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强化对提交证据的比对审核,审查彼此身份关系及诉讼目的;四是加大惩处力度。对参与恶意调解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参与恶意调解的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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